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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3330执30号执行裁定书

时间:2023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330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扎西,男,藏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格县 ;
  被执行人:七扎,男,藏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格县;
  担保人:旦珠扎西,男,藏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格县。
  本院在执行扎西与七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3330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七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扎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七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申请人扎西申请执行七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61997.00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整),执行费2330.00元。
  被执行人七扎承诺于2023年5月18日向申请人扎西履行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于2024年5月18日向申请人执行履行50000.00(大写:伍万元整),其中执行费2330元已缴至德格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担保人旦珠扎西承诺于2024年5月18日将剩余61997.00元(大写:陆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整)向申请人扎西付清。
  如被执行人七扎与担保人旦珠扎西违反此和解协议,申请人扎西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对其采取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川3330执3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登 召 扎 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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