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德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23)川3330执22号执行裁定书

时间:2023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330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西绕绒波,男,藏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 , 住四川省德格县;
  被执行人:杨继文,男,藏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 ,住四川省德格县。
  本院在执行西绕绒波与杨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3330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继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绕绒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继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西绕绒波申请执行杨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1450.00元(大写:拾叁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执行费1872.00元。
  二、被执行人杨继文承诺将自己每月工资收入用于向申请人西绕绒波履行还款义务,自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每月扣除5145.00元,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每月扣除5000.00元。 
  三、如被执行人杨继文违反此和解协议,西绕绒波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对杨继文采取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川3330执2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登 召 扎 西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代 娟
网站首页法院概况法院动态法院建设院务公开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工作掠影电子邮件网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