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3330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0民初157号
原告:阿送,女,1976年5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德格县。被告:嘎玛俊美,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江达县。
原告阿送诉被告嘎玛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阿送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阿送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送负担。
审 判 员 杨 燕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 卓 玛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