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3330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0民初150号
原告:索囊仁增,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德格县。被告:张晓海,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索囊仁增与被告张晓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索囊仁增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索囊仁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文 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宗 卓 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宗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