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德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23)川3330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0民初150号    
  原告:索囊仁增,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德格县。
  被告:张晓海,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索囊仁增与被告张晓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索囊仁增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索囊仁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文    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宗    卓    玛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23)川3330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
网站首页法院概况法院动态法院建设院务公开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工作掠影电子邮件网上立案